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5332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。第2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,指具備下列要件:一、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。二、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,具有管理、使用或處分之權益。三、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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